税收优惠政策:
企业所得税
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(含10年)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产品出口型企业,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%以上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;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可延长3年享受减半征收。
再投资退税
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,期限不少于5年,经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税款的40%;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。先进技术企业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。
关税
1.符合<<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>>鼓励类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随设备进口的技术、配件及备件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2.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、原材料及相关料件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3.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国产设备,增值税可全额退还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,国产设备价值的40%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。
预提所得税
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宁波市的股息、利息、租金,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,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,均按10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其中,提供资金、设备的条件优惠,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,经批准,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。
汇出所得税
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,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