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收優惠政策:
企業所得稅
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,經營期在10年(含10年)以上的,從獲利年度起,前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,後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、產品出口型企業,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,企業產品出口值達到企業當年總產值70%以上,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;先進技術企業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,可延長3年享受減半徵收。
再投資退稅
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,期限不少於5年,經稅務機關批准,退還再投資額已繳稅款的40%;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、先進技術企業,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。
關稅
1.符合<<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>>鼓勵類的項目,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,隨設備進口的技術、配件及備件,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。
2.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外銷產品所需進口的零部件、原材料及相關料件,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。
3.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符合一定條件的國產設備,增值稅可全額退還。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,國產設備價值的40%可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。
預提所得稅
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寧波市的股息、利息、租金,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,除依法免征所得稅外,均按10%的稅率徵收所得稅。其中,提供資金.設備的條件優惠,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,經批准,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。
匯出所得稅
外商將其在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,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。